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影视拍摄等活动的;
(三)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四)伪造、假借他人审批文件、证件的。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