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