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非法开垦草原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