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