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个人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