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十六条已修改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