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