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