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