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依法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管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