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设立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受教育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