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对职业学校学生和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分别发给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学校的毕业生经过国家规定的选拔程序,可以接受高一级学校教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