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网络建设,监督、规范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维修者在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