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八条已废止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