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