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