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第二十条已废止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侵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金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预防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教育,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