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国内外团体、各类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实验区投资从事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从事投资建设活动必须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