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第五十七条已废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经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及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或者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报送机关改正。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撤销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有上述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通知省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改正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