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由报请机关的负责人作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