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一般应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