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酒类商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