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议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擅自批准立项和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对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