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