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