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