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到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