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二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经检验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又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经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应当予以解体、压扁或者拆除等破坏性处理。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理由登记的使用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