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二节 销售、租赁与使用第二十条已废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