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

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