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