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技术创新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