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自治县建设的重点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县享受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开垦新耕地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