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彝族回族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