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草原监测调查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根据国家标准开展草原生产能力监测、评等定级和载畜量核定;(三)调查各种草原类型的分布、面积、等级、产草量和载畜量;(四)调查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围栏草地的分布、面积和产草量等内容。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