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技术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