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采取户、联户等形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县内有序进行流转,并签订书面合同。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