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采取户、联户等形式,承包给单位或个人使用。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县内有序进行流转,并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