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九条已修改进入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则,维护公共规则,维护公共秩序。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违禁物品;严禁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打架斗殴、哄抢财物;严禁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宿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