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开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公共场所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安全条件,竣工后报请区县以上公安机关查验。消防设计和工程竣工验收,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