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二)加强对道路、桥梁的维修、养护,保持路面平整,桥梁设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

(三)检查和改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充分发挥其功能;

(四)按照本办法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