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八章 责任和处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或者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城市道路、桥梁破损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由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