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对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搬迁的搭盖物、堆放物及摊群、摊点,且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清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除。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