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桥面试车;

(二)船桅和船上的装载物超高;碰撞桥身、桥墩;用篙撑点桥墩、桥台、纵横梁;在桥下停船;

(三)在桥面和桥孔中堆压物品、摆设摊点以及在桥栏上晾晒衣物;

(四)在桥头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开挖、取土,倾倒废弃物和堆放物资,以及危及桥涵安全的生产作业;

(五)铺设煤气管道等不利于桥梁安全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