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挖掘道路的单位应在竣工后四十八小时内填写挖掘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单,向城市管理、环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退还保证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