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临时占用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经营的,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填写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并附占道地点平面示意图,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缴纳占道费,并由城市管理、工商部门分别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