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未作答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