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以非法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撤销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