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居民楼和新建单位具备通邮条件,并办理了投递登记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内不通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邮政企业改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