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水上、空中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