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地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寻找或者综合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保护环境、复垦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六)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