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具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地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寻找或者综合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三)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五)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保护环境、复垦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六)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