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可以由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作为商品的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和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县地矿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