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文化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对寄宿制学校学生补贴生活费;对品学兼优的高中学生、升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学生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在居住分散的地方兴办寄宿制学校。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