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对寄宿制学校学生补贴生活费;对品学兼优的高中学生、升入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学生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在居住分散的地方兴办寄宿制学校。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